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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67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朱建忠、朱清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朱建忠,朱清海,屠定居,叶纪光,李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5号之一五洲大厦1--5层。

负责人:陈春汉,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朱建忠,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朱清海,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屠定居,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叶纪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李秀珍,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建忠、屠定居、叶纪光、朱清海、李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98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叶纪光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