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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376号

蒋万年、董杏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万年,董杏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蒋万年,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董杏苗,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蒋万年与被执行人董杏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杏苗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蒋万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杏苗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杏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董杏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万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3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翁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