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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137号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与刘利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刘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华,经理。

被执行人:刘利平,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刘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利平履行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4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货款20200元,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富 玉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额尔德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路 志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