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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139号

王德权罚金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39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德权,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王德权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德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远和银行存款4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XX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