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0民终61号

唐道美与王曦哲、马利娟、王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道美,王胜,王曦哲,马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道美,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巴里巴盖181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曦哲(王胜之子),2003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巴里巴盖181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利娟(王曦哲之母,法定代理人),1982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巴里巴盖181团。

上诉人唐道美因与被上诉人王胜、王曦哲、马利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道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道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道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道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瑛

审 判 员  徐 雷

代理

审判员  陈任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慧婷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