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010号
原告:季锡麟,男,194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椿,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锡明,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雪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6524579U)。
法定代表人:杨锡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3041D)。
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季锡麟诉被告杨锡明、无锡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锡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锡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锡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已由季锡麟预交),由季锡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