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48号
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住所地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金正街建材市场。经营者:唐培峰,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被告:夏汉洪,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高要市,现住泸西县。
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与被告夏汉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于2017年7月7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承担。
审判员 李旭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