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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048号

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与夏汉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夏汉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48号

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住所地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金正街建材市场。经营者:唐培峰,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被告:夏汉洪,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高要市,现住泸西县。

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与被告夏汉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于2017年7月7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泸西金马振农节水灌溉经销店承担。

审判员  李旭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