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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31号

顾荣晓诉赵洪志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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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31号

申请人:顾荣晓

被

申请人:赵洪志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顾荣晓与被��请人赵洪志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顾荣晓申请2017年7月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赵洪志名下农业银行石狮城标科技支行账户62×××13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202.18元,轮候冻结299797.82元。农业银行枣强县大营分理处账户62×××67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46.63元,轮候冻结299953.37元。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17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27.56元,轮候冻结299972.44元。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之江支行账户62×××21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295.57元。工商银行枣强大营支行账户04×××07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77.61元。XXX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5.6元。中国银行枣强大营支行账户10×××59CNY0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37.75元。华夏银行和平东路支行账户11×××32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9.89元。XXX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80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4日。2017年7月6日���封赵洪志名下车牌号为冀T×××××车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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