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585号申请执行人杨楚彬,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李苏斌,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15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李苏斌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楚彬借款本息共计550万元,被执行人李苏斌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杨楚彬偿还50万元,2017年2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杨楚彬偿还50万元,2017年3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杨楚彬偿还150万元,2017年4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杨楚彬偿还150万元,2017年5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杨楚彬偿还15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杨楚彬交通银行深圳滨河路支行账号62×××01;如被执行人李苏斌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杨楚彬有权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未付款项超过430万元,以43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按年利率24%自未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至被执行人李苏斌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19590.16元,扣除执行费193.85元后,余款为19396.31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希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