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2776号

陈红亮与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红亮,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776号

原告:陈红亮,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王凯,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红亮与被告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红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6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西××镇孙家庄承包耕地,原告于2015年给被告耕地种小麦,被告欠下劳务费20400元,并与2015年11月4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给原告4100元,剩余163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亮在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地址,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红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周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