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827号
原告:郭刚,男,1970年5月14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果都镇坡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士俭,该村村主任。郭刚与新泰市果都镇坡里村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郭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刚负担。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