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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827号

郭刚与新泰市果都镇坡里村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刚,新泰市果都镇坡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827号

原告:郭刚,男,1970年5月14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果都镇坡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士俭,该村村主任。郭刚与新泰市果都镇坡里村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郭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刚负担。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