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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字第729号

李楠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郑冬艳。被执行人,黄婷。被执行人,黄硕。被执行人,崔兰珍。本院在执行李楠与郑冬艳、黄婷、黄硕、崔兰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15)昌民初字第16097号一案中: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

三、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较少。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丙坤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杨洪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