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郑冬艳。被执行人,黄婷。被执行人,黄硕。被执行人,崔兰珍。本院在执行李楠与郑冬艳、黄婷、黄硕、崔兰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15)昌民初字第16097号一案中: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
三、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较少。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丙坤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杨洪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