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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553号

刘雪与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雪,陈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民初2553号

原告:刘雪,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兴陆,大方县双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博,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刘雪诉被告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雪诉称:2016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借到现金13000.00元,承诺2016年6月15日前还清,但是至今尚未偿还。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借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1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博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被告陈博出具借条向原告刘雪借款13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15日。上诉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借到原告的现金,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雪借款1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陈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高端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葛海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