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复105号复议
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省国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玉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郎永超,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复议申请人河北省国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和公司)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2017)冀0191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新区法院查明,2016年1月19日,郎永超(转让方)与国和公司(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经石化公司股东会同意,转让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石化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该股权未作任何的抵押、质押,受让方自愿购买该股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当前持有石化公司90%股权,并同意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占石化公司总股本51%的股权,以人民币1544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于本协议签订10日内,将全部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方。……”协议签订后,国和公司向郎永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1000000元。2016年7月1日,国和公司将郎永超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诉讼中变更为撤销《股权转让协议》)、郎永超返还股权转让款11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经审理,高新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859号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原告国和公司与被告郎永超继续履行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2017年3月14日,高新区法院立案受理了郎永超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冀0191执317号,郎永超的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国和公司给付其剩余股权转让款444万元及利息。高新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859号调解书是由高新区法院制作的,高新区法院亦是该案件的一审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高新区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冀0191执317号的执行案件,于法有据。异议人国和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高新区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河北省国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国和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高新区法院14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民诉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对本执行案件有管辖权,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适用第一款确定管辖的生效法律文书限于“判决、裁定”,而不适用于调解书的执行案件。2、高新区法院适用民诉法234条,属经典的循环论证,系逻辑错误中典型的“实质谬误”,依据该条规定,高新区法院仍无管辖权。3、高新区法院对本案调解书的执行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撤销该执行案件。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高新区法院异议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调解书不仅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协议,而且是人民法院承认和批准的当事人的协议,并依法赋予其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该条第二款规定来看,“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应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调解书应不包含在“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因此调解书应与民事判决一样,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由高新区法院一审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故高新区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国和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河北省国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191执异14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东华
审判员 王珊珊
审判员 高福兴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贾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