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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执63号

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王明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A区3层236号,组织机构代码:69302094-3。法定代表人卢清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明华,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明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5561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兴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