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桂开,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沈为林,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夏坤,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开与被执行人沈为林、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坤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321执1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冬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