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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132号之一

胡桂开、沈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桂开,沈为林,夏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桂开,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沈为林,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夏坤,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开与被执行人沈为林、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坤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321执1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冬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