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63号
原告:许占录,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陆金条,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许占录与被告陆金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许占录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占录以与陆金条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占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占录负担。
审判员 孟兆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