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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263号

许占录与陆金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占录,陆金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63号

原告:许占录,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陆金条,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许占录与被告陆金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许占录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占录以与陆金条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占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占录负担。

审判员  孟兆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