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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413号

毛长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长忠,刘德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毛长忠,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刘德根,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遂昌县。毛长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18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刘德根在(2017)浙1123执141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刘德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刘德根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马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