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毛长忠,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刘德根,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遂昌县。毛长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18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刘德根在(2017)浙1123执141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刘德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刘德根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马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