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79号
原告: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住永安市江滨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8919690-9。
法定代表人:杨承辉,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永安市房产管理局职员。
被告:沈秋姑,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沈秋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以沈秋姑主动交付房屋租赁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在本案诉讼期间,与沈秋姑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永安市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钭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