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民初2040号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国贸大厦1号楼西塔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顾朝晖,董事长。
被告:高艳强,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山西省临县,身份证号:。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艳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安沛
人民陪审员张翼杰
人民陪审员王兰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