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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849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招贤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季国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招贤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季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招贤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兴贤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席琪。被执行人季国英,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招贤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季国英执行实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季国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季国英的银行存款10634.6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季国英所有的价值为10634.6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季国英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招贤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风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萍萍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拟稿纸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刘萍萍份数5发文字号:(2017)浙0822执1849号缓急:标题:执行裁定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