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528号
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86136197。
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刚,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太公一路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