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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634号

欧阳秋章与邱荣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欧阳秋章,邱荣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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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34号

原告:欧阳秋章,男,汉族,1936年7月15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邱荣生,男,汉族,1953年12月12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00120001298。

法定代表人:蔡赣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秋章与被告邱荣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欧阳秋章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秋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秋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欧阳秋章负担。

审判员  尹晓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少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