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665号
原告:周振娟,女,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梁德坤(原告周振娟丈夫),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宁,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1001D。
法定代表人:梁寿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娟诉被告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乃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