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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665号

周振娟与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振娟,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665号

原告:周振娟,女,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梁德坤(原告周振娟丈夫),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宁,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1001D。

法定代表人:梁寿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娟诉被告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乃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