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924号
原告:陶建新,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
原告陶建新与被告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陶建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陶建新负担。
审判员 马建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