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643号
原告:陈芝涨,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陈芝串,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苍南县,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涨与被告陈芝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芝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芝涨负担。
审 判 员 王玲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