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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643号

陈芝涨与陈芝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芝涨,陈芝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643号

原告:陈芝涨,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陈芝串,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苍南县,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涨与被告陈芝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芝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芝涨负担。

审 判 员 王玲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张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