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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680号

李俊达与王照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俊达,王照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680号

原告:李俊达,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被告:王照林,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李俊达与王照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李俊达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俊达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李俊达负担。

审判员  张如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青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