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催50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易宝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章卿村。法定代表人戴锋,总经理。申请人张家港市易宝茔纺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500053/23107384,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5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张家港市易宝茔纺织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7日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易宝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蒙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