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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刑初66号

杨建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杨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5刑初6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住麻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杨建平在麻江县谷硐镇茅草村杨某1家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谷硐镇办事,之后由谷硐镇驾车返回茅草村。15时许,当车行驶至河茅线2Km十500m处时,与对向由欧某驾驶的贵J×××××号自卸低速货车相撞,造成杨建平受伤以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建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杨建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欧某、杨某1的证言;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5226352150000842号);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麻公交认字[2017]第0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东南)公(司法)鉴(毒物)字[2017]J368号《检验报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平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建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经对其考察,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文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程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