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府执字第200-2号

申请执行人郝福云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碳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福云,忻州市忻府区碳素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匡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郝福云,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代理人:郝丽萍,女,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忻州市忻府区。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碳素厂。法定代表人米吉良,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进文,职务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福云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碳素厂,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碳素厂、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匡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匡村村民委员会在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存款15524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和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爱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