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249号之一
原告: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东区机械产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辉,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机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平,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敏
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