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仲裁(龙城)案【2017】22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下同)3600元;2、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36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宗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