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693号
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天立银座D幢物业管理用房。
负责人:李志平,系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友火,男,汉族,住仙居县。
第三人:项智华,女,汉族住仙居县。
第三人:李卿,女,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友火、第三人项智华、李卿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泮永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艺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