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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693号

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李友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李友火,项智华,李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693号

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天立银座D幢物业管理用房。

负责人:李志平,系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友火,男,汉族,住仙居县。

第三人:项智华,女,汉族住仙居县。

第三人:李卿,女,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友火、第三人项智华、李卿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天立银座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泮永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艺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