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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3355号

王海建、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海建,李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建,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红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冯贤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海建因与被上诉人李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海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国安

审判员  张书明

审判员  李国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续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