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陆某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52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与范某某、郝某某、陆某某、郭某某、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范某某、郝某某、陆某某、郭某某、郝某某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宇冰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