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353号
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薛金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勤,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华。
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云贵。
被告: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云贵。
被告:张燕华,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张贵华,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黄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亿火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张燕华、张贵华、黄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