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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893号之一

赵传政与吴国栋、淄博绿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传政,吴国栋,淄博绿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893号之一

原告:赵传政,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吴国栋,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绿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在地:临淄区雪宫街道办孙家旧址。

法定代表人:刘维镇,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淄博市开发区柳泉路北首272号。

原告赵传政诉被告吴国栋、淄博绿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赵传政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