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4346U。
法定代表人:陶建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辉,男,汉族,该支行员工,住江西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郑小青,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