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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4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郑小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郑小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4346U。

法定代表人:陶建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辉,男,汉族,该支行员工,住江西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郑小青,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