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8112号
申请人:耿某1,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
申请人:耿某2,男,194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耿某1与被申请人耿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耿某1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耿某2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石佛路一段22号2栋1单元5号(权0167638)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耿某1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耿某2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石佛路一段22号2栋1单元5号(权0167638)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红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学十
书 记 员 王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