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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722号

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宜达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天津宜达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22号

原告: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明,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宜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裕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宜达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分公司修理纠纷一案,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延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孔令超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