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22号
原告: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明,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宜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裕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宜达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分公司修理纠纷一案,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金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延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孔令超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