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81刑初60号

李晓金、黄凤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05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李晓金,黄凤平,黄西琴,覃丽娜,梁彩林,农必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金,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市。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凤平,小名阿芳,女,1982年1月5日出生于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市。被告人黄西琴,小名爹彩,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于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市。被告人覃丽娜,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于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市。被告人梁彩林,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于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市。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农必龙,“妈菊”,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于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市。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黄凤平于6月29日、被告人黄西琴、覃丽娜、农必龙于7月4日分别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凤平、黄西琴、覃丽娜、梁彩林、李晓金、农必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6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了合议庭,于6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兰敏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自愿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早点释放回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一致。2017年1月份,被告人农必龙、梁彩林、黄西琴、覃丽娜、李晓金、黄凤平等人为了谋利,在广西靖西市新靖镇三元路一小区207号门前,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其中被告人农必龙与他人合伙出资开设赌摊;被告人梁彩林、李晓金、黄某1(另案处理)合伙出资,开设赌摊;黄西琴、覃丽娜、黄凤平合伙出资,开设赌摊。1月19日晚,民警在靖西市新靖镇三元路一小区207号门前,查获黄某16、农某2、王某2等五十多名参赌人员,并查获82705元赌资及长木板、玉米粒、骰子等赌具。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靖西市公安局新靖派出所查获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对涉案人员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人农某1、甘某、黄某2、李某1、黄某3、方某、农某2、覃某1、赵某、黄某4、黎某1、许某1、黄某5足、陆某1、黎某2、王某1、戴某、吴某1、黄某6、蒋某、李某2、李某3、邓某、陆某2、黄某7、黄某8、黄某9、农某3、黄某10、梁某1、黄某11、苏某、布某、黄某12、施某、黄某13、黄某14、许某2、覃某2、黄某15、谷某1、韦某1、李某4、农某4、周某1、王某2、莫某1、农某5、韦某2、黄某16、保某、黄某17、许某3、凌某、农某6、丁某、黄某1周某2、黄某19、陆某3、农某7、梁某2、黄某20、农某8、莫某2、潘某1、潘某2、赵某、黄某3、李某5、黄某21、黎某3、李某1、陆某1、黄某1、吴某2证言,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六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金、黄凤平、黄西琴、覃丽娜、梁彩林、农必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都起主要作用,皆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凤平、黄西琴、覃丽娜、梁彩林、农必龙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被告人黄凤平、黄西琴、覃丽娜、梁彩林、农必龙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案所扣押的82705元赌资,予以没收,长木板、玉米粒、骰子等赌具,扣押作为证据提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晓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凤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被告人黄西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被告人覃丽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五、被告人梁彩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六、被告人农必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五名被告人的罚金均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七、本案所扣押的82705元赌资,予以没收,长木板、玉米粒、骰子等赌具,扣押作为证据提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  潘大勇

审判员  冯国星

审判员  杨文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严小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