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99号申请人刘超被执行人付伟被执行人侯双艳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付伟、侯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付伟、侯双艳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付伟、侯双艳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一、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付伟、侯双艳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2016)内0403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汉龙
审判员 宋占武
审判员 吕宏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凡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