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88号被执行人陈晓江,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生,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晓江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姜堰市,故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18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陈晓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邢 华
审判员 赵跃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江淑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