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二轮摩托车由邵武市东关往沿山方向行驶,途经邵武市八一南路城南新天地实验小学分校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所驾机动车、抽取血样等物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九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吴明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江宝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