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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行审86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秦皇岛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秦皇岛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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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6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3501-1。法定代表人石金盘,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洁,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庞子川,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秦皇岛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占利,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国土资罚字(2016)第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被执行人缴纳违建占地罚款人民币193444.65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秦皇岛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11月份开始,在抚××区××镇××北占地搞建筑,用途为砖厂。非法占地面积19338.39平方米,约为29亩,其中建筑物及硬化占地面积9740.12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19326.2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2.1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抚国土资罚字(2016)第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338.39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193444.65元。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抚国土资催字(2017)第3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违法线索登记表、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张占利询问笔录、栗树森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占地协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及地类证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议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的强执申字(2017)第27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的强执申字(2017)第27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强制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方 国

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

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傅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