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7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晋梅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雷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黄梅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良,该台台长。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梅工商处字[2016]4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梅工商处字[2016]49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25日,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广州兴忻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举报,称“黄梅人民广播电台发布虚假商业广告,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遂立案调查查明:2015年8月10日当事人与黄梅县妇幼保健医院签订了栏目联办合同书,节目名称《妇幼在线》,节目时长60分钟,播放频率每两周一期,节目联办时限为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8日,2015年8月13日当事人收取了黄梅县妇幼保健医院支付的35000元栏目联办费。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执行人黄梅人民广播电台通过联办《妇幼在线》栏目,在“黄梅之声”(FM94.0MHZ)和“金色田园”(村村响)两套广播节目中播放医疗科室介绍内容,并收取广告费用的行为属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社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属于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2016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证听证的要求,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局作出的梅工商处字[2016]49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局实施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被执行人黄梅人民广播电台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的数额没有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亦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局作出的梅工商处字[2016]4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黄斌鹏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李龙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