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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1263号

营口永顺铝业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营口永顺铝业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营口永顺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王洪宇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