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营口永顺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王洪宇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