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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51号

董秀英与卢玉春、卢艳春、卢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秀英,卢玉春,卢艳春,卢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5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董秀英,女,生于1950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

申请人:卢玉春,女,生于1969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

申请人:卢艳春,女,生于1975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

申请人:卢丹,女,生于1995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董秀英与被申请人卢玉春、卢艳春、卢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董秀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亡夫卢生邦在农行旺苍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自由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川0821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7月4日经查询,冻结卢生邦在中国农业银行旺苍县支行XXX账号的存款925.52元,同时对申请人董秀英在旺苍县麻英乡水峰村2组216号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文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邓迪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