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洪刚,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广友,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林明明,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上诉人褚洪刚因与被上诉人时广友、原审被告林明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褚洪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朱运涛
审判员 孔 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