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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848号

褚洪刚、时广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褚洪刚,时广友,林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洪刚,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广友,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林明明,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上诉人褚洪刚因与被上诉人时广友、原审被告林明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褚洪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朱运涛

审判员  孔 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