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4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希才,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2016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希才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穆青松、熊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希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被告人张希才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九区某饭店担任厨师期间,多次乘饭店人少之际在吧台、阁楼等地,以亲乳房、摸阴部等手段猥亵饭店老板侄女被害人林某1(女,8周岁),多次用阴茎接触林某1阴部。张希才长期猥亵、性侵,导致林某1阴部轻度充血,同时由于害怕见到张希才,内心长期压抑,导致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简称“甲亢”)。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九区某饭店内将被告人张希才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希才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希才不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称其只猥亵过被害人两次,没有用性器官接触过被害人性器官。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被告人张希才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九区某饭店担任厨师期间,多次乘饭店人少之际在吧台、阁楼等地,以亲乳房、摸阴部等手段猥亵饭店老板侄女被害人林某1(女,8周岁),多次用阴茎接触林某1阴部。张希才长期猥亵、性侵,导致林某1阴部轻度充血,同时由于害怕见到张希才,内心长期压抑,导致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简称“甲亢”)。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九区某饭店内将被告人张希才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揭发和侦破情况,证实本案来源明确,侦查过程及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合法;2、户籍信息等证实被告人张希才身份及年龄情况,证实被告人犯罪主体适格;3、大庆龙南医院门诊病志、化验单等证实被害人林某1患有甲亢、幼儿外阴炎、性早熟等症;4、证人林某2、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件发现的过程、被告人张希才在证人王某某处打工,有机会随时接触到被害人林某1;5、被害人林某1陈述证实其4、5岁的时候被告人张希才就开始猥亵被害人,被告人张希才并把其“撒尿的长长的东西放在其小便处来回撞我,在大���有五六分钟,然后他就回自己屋里”,张希才并吓唬被害人不要跟别人说,“说完会吓死人的”。被害人并陈述称自己有一个小本,被告人侵犯她一次,她就在小本子上划一条竖线,并用拼音写的“报仇”,后来这个小本找不到了。6、被告人张希才的供述与辩解称其只摸过被害人两次,没有用性器官接触被害人的性器官。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希才多次猥亵儿童、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希才利用被害人一家对其信任多次猥亵被害人、并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应予从重处罚。本案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其有别于性侵成年人案件。本案被告人张希才是被害人姑姑家饭店的厨师,被害人姑姑的饭店只雇被告人张希才一人,被害人的奶奶平时带被害人去饭店玩,并在店里帮忙,被害人经常与被告人单独在一起,而且被告人在被害人姑姑的饭店里干了多年,被害人一家拿被告人张希才当成自己家人,被害人平时管被告人张希才叫“张大大”,正是在这样一种完全、充分的信任关系下,被告人对被害人多次实施犯罪而没有被被害人家人发现。本案中被害人虽系未成年人,但被害人的陈述完整、清晰、符合儿童认知的特点,通过证人证言、医院病志检验等佐证,能够证实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且通过被告人张希才的供述与辩解可以看到,被告人张希才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对自己犯罪行为全部予以否认,后又称只“摸”过被害人两次,其辩解的不确定性使其无法排除避重就轻的嫌疑,与被害人陈述相比,被害人陈述证明效力更大。本案中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认定事实均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被告人张希才犯有猥亵儿童、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张希才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根据被告人张希才犯强奸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张希才奸淫幼女并多次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故对被告人张希才予以���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希才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彪
人民陪审员 邓骊骏
人民陪审员 周红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雪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